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辩,若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此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时,申请人需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代理机构帮助,共同努力力求答辩成功。
案件回顾
黎某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40669582号“银沙梦”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以及含义方面均有着显著不同。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为:每一个平凡的人都有着自己小小的梦想,如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前行;而引证商标“银沙”含义如其所述为银色的沙滩。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都含有“银沙”二字,但书写方式完全不同,且被异议商标添加了线条及其他文字元素与引证商标有着极其显著的区别。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不存在任何恶意抢注和抄袭行为。
二、被异议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与答辩人企业字号紧密联系,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仅仅是其企业字号的体现,同时还是公司的视觉形象符号,并且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
四、异议人对答辩人名下商标提起异议的行为纯属恶意,且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待考证。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其在答辩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40669582号“银沙梦”注册,无论程序还是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分析有理有据,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0669582号“银沙梦”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银沙梦 ”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通过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逐一进行对比的方式进行答辩,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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