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担保人被起诉的自保方式如下:
1.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角度表明自身义务的消失。
2.主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担保方式有什么?
合同担保方式有定金、抵押、质押、保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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