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
委托加工存货初始计量举例
一、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构成
二、举例
顿子有限公司委托H公司加工属于应税消费品范围的材料一批。
2021年2月初,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 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3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消费税税率10%。
当月末,材料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
双方均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顿子有限公司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H公司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 500+300)÷(1-10%)=2 000(元)
受托方(H公司)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 =2 000×10%=200(元)
加工费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300×13%=39(元)
情形 1:顿子有限公司收回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H公司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
-应交消费税 200
贷:银行存款 539
情形 2:顿子有限公司收回材料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H公司 500 (30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
贷:银行存款 539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情形 1:收回材料直接用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1 800(1 500+300)
贷:委托加工物资-H公司 1 800
情形 2: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借:库存商品 2 000(1 500+500)
贷:委托加工物资-H公司 2 000
提示:情形 2中,因收回材料可用于直接销售,故计入“库存商品”这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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