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怎样
法律快车提醒您,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是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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