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条款如何认定
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
二、格式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霸王条款是无效的,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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