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怎么解释
缔约过失的解释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4.各担其责。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同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同点:
1.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2.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3.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属性。
4.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
5.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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