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婚姻纠纷
(石磊律师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前 言
作者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介绍了婚姻家庭案由。然而,这次介绍,不够细致,但提供了继续介绍的方向,就是按照内容中的分类,对相应内容进行稍细致地介绍,为生活、工作提供帮助。
为此,作者整理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讲坛上作的《婚姻家庭之婚姻纠纷》的内容,结合新司法解释,形成本次写作的内容,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对大家有用。
第一部分 分解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这一部分里面,是指因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效力等因素引起的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的民事纠纷。
作为律师,关注的是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为民事案件所处理的婚姻案件,就是离婚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和婚姻无效纠纷。
一、离婚纠纷
1.离婚纠纷的概念
离婚纠纷,指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向人民法院请求其裁判所引起的民事纠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同性婚姻目前是不被认可的,传统的多妾或其他婚姻形式,也不被认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存在大量的男性与女性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亦或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举行仪式成为大众认为的结为夫妻,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我国民法典保护的婚姻。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只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无法通过法院进行救济。
2.离婚纠纷的特征
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离婚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身份属性特定。即以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为基础,提出解决夫妻关系,主要是解除婚姻。
这就告诉大众,离婚纠纷只能夫妻关系的一方,其他人无法提出。这也就是在诉讼中,作为提出解除夫妻关系,要求离婚的一方,需要出庭,不像其他民事纠纷,提出诉讼的一方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
(2)前提条件成就。即是说,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请求判决离婚的男女,需具有合法效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婚姻,就是要有结婚证。结婚证,是由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发给结婚的证明。
(3)单方请求性。即是由要求离婚的男方或女方一方向法院提出。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要求离婚,任何一方均提出。
这就是说,如果双方均提出离婚,就有关内容达成合议的,或者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而另一方同意的,就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了。双方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只有是无法就有关事情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法院来裁决的,才会起诉到法院。
因此,从此来讲,具有单方性,按照自己的意思提出。
(4)管辖恒定。只能由法院裁决。通过查阅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离婚纠纷,没有仲裁裁决离婚,也没有由调解确认离婚的。
这就是说,离婚要达到目的,一是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发给离婚证。二是由法院确认,裁决离婚,或者确认双方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离婚。
二、撤销婚姻纠纷
1.撤销婚姻纠纷的概念
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未告知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在一年内提出。起算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重大疾病为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撤销婚姻纠纷的特征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要求,撤销婚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身份属性特定。即只有是受胁迫方本人提出,其他人是无法进行的。
(2)前提条件成就。即,一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登记结婚,二是未告知婚前患有重大疾病。
(3)时效特定性。即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根据规定,是从登记之日起1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4)管辖恒定。和离婚纠纷一样,撤销婚姻纠纷只能由法院进行裁决。
三、婚姻无效纠纷
1.婚姻无效纠纷的概念
婚姻无效纠纷,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与原婚姻法相比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中,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这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引起重视。
2.婚姻无效纠纷的特征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要求,婚姻无效纠纷具有如下特征。
(1)身份属性特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一是当事人本人,二是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结合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但不是所有的婚姻无效都能由基层组织提出。
(2)前提条件成就。婚姻无效,是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能成为无效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因未达到婚龄的无效婚姻,达到结婚年龄的,或者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3)管辖恒定。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
第二部分 婚姻纠纷涉及的规范
知道了婚姻纠纷的概念和特征后,要真正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法律来作为支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处理婚姻纠纷,至少涉及以下规范。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部分 处理婚姻纠纷应当注意的事项
婚姻纠纷,在了解和掌握前述内容之后,要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结合证据等综合进行。同时,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案件管辖
案件管辖,就是解决在哪里起诉的问题。婚姻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需要注意,结合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于被羁押、服刑人员、国外居住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二、婚姻纠纷不适用特别代理
婚姻纠纷,涉及身份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践要求,不能特别代理。这需要引起重视。否则,关键环节作为提出人,不出席的会面临不利风险。
当然,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尊重该规定。
三、更新知识,注意与以前的区别
民法典时代,对于婚姻纠纷,有新的理念和新的要求,新规定,这在具体工作需要注意。如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条件减少,提出无效婚姻的主体增加基层组织等。只有重视此,在工作中才能不出差错。
综上所述,婚姻纠纷,核心就是这三类,但涉及的内容还是很多的。要想开展好这一类工作,还得好好学习,掌握这些知识,积累更多经验,才能让工作得心应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整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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