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在婚内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今年来,笔者和自己的团队接触到的这类协议纠纷已经十多起。
实务处理中,我们发现一些婚内财产协议出现一些无效的条款,总结下来大概有四类:
(一)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一些夫妻在协议书中约定,夫妻财产归孩子所有。这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办理完成登记手续,才会移转财产的所有权。
所以就算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只要财产权利没有实际移转,视为赠与尚未履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我们遇到过5份这样的协议,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夫妻在协议中信誓旦旦,要白头到老。还约定谁提离婚谁就不能分得夫妻共有财产。此类约定会被认为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因而被认定无效。
(三)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夫妻关系不论好坏,一般都很重视孩子的抚养。但也有一些父母,由于各方面原因,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这种约定不合法。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不要孩子、由某方承担孩子一切抚养费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部分的内容通常无效。
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四)出轨就净身出户。
夫妻忠诚本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有些夫妻为了安全感或者因为一方曾有出轨行为,约定谁出轨谁净身出户。
此类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出轨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违反的是道德义务,此类约定扎法律保护,更不能作为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的依据,
以上四点是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被法院裁决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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