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判?
一、 不予处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
第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第二,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第三,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第四,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抵押或存在实际所有人);
第五,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直接分割
第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分别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案件中,多以平均分割为主,也有一方按适当比例多分的情形。
第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指产权归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而对于产权归属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判;支付对方折价款的数额,同样优先遵循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值确定。
但在司法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折价款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从时间节点上区分婚前和婚后情形、从出资方式上区分全款和按揭的情形。
(一)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法院判定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会对共同还贷及增资部分进行分割,具体到不同案件计算方式也会存在差别。
婚前由一方个人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法院在衡量分割比例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增值率、成新率、首付款贡献大小、实际还款贡献、还款构成等因素。
在进行分割计算时,总体思路是按房产现值与共同分割部分份额的乘积来计算。
其中房产现值可能是房产自身评估价值、可能是双方共同认可价值、还可能是法院参照市场价酌定价值,这其中有的基准为房屋现净值(即另行剔除未到期贷款本金);
共同分割部分份额为共同还贷部分占实际总房款的比例,实际总房款大多为实际支付购房款与已付贷款本息之和,也有将税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合并列入实际总房款之内的。
我们可以看到,房产的分割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故考虑房产分割时,可以尽量设计多种分割模式,从而选择最适合且最有依据的模式。
(二)婚后共同出资购房
法院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涉案房屋数量、对女方的保护等因素。在进行分割时,总体思路是按房产现值的一半来计算折价款。
第三、变价补偿
变价补偿,指房产出售、拍卖或变卖,将卖得的价款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这种方式在计算和处理上相对简单。更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举证变卖后的房产是否还有剩值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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