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 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张洪军律师支招:
三、债务纠纷起诉费用双方如何分摊呢
①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的发生和进行,一般是由于败诉方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引起的,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合情合理,并与诉讼费用经济制裁的性质相吻合。共同诉讼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责任大小与诉讼标的关系,按比例确定他们各自的负担份额。某一共同诉讼人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行为支出的费用,由其本人负担。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②双方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③当事人协商负担。调解解决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如何负担。
④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不能确定双方的胜败,因而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但应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⑤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负担。离婚案件有特殊性,难以直接适用败诉方负担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进行判决,败诉方不一定负主要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加以确定。
⑥不正当行为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⑦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为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而引起的,理所当然地由其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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