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对于众多互联网大厂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
但对用户而言,则谈不上喜欢,特别是莫名弹出、不好找关闭按钮的广告。
昨天清晨,“大小姐李跳跳”公众号发文称,用于安卓手机跳过各大App开屏广告的“李跳跳”将无限期停止更新。
事情的起因是,“李跳跳”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内互联网大厂的律师函,称其可用于过滤、屏蔽该公司旗下浏览器的广告服务,并吸引用户下载、使用涉案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函要求“李跳跳”开发者在收函48小时内停止运营该App,并在任何上架App的发布平台下架。
事实上,不只是李跳跳,其他几款同样可以跳过开屏广告的大圣净化、一指禅、丁小跳,也都收到了律师函。
那么像李跳跳这些可以跳过各大App开屏广告的软件,是怎么跳过开屏广告的?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模仿人手点“跳过”
非屏蔽开屏广告
三言对李跳跳、大圣净化、叮小跳三款软件进行了一次测试。
李跳跳
在“大小姐李跳跳”公众号内,目前已不再提供李跳跳的下载和更新。不过,在一些第三方软件下载网站,还可以下载到李跳跳。
打开李跳跳后,界面相当简介。将开关选项打开后,按照提示依次点击“无障碍-已下载的应用-李跳跳。
打开后,提示“要允许李跳跳完全控制您的设备吗?对于能满足您的无障碍功能需求的应用,可授予其完全控制权限;但对大部分应用来说,都不适合收取此权限。”
那李跳跳的效果如何呢?
笔者在关闭李跳跳的情况下,尝试打开几个不同的App。这几个不同App的开屏广告都有“跳过”选项,且时间均为几秒钟
而打开李跳跳后,可以看到,开屏广告仍会出现,只不过跟正常打开那些App相比,开了李跳跳后开屏广告很快,一闪而过。由此可见,李跳跳并非是将开屏广告屏蔽。
它应该是用类似于脚本的东西,在开屏广告出现的瞬间,模仿人手去点“跳过”。笔者还发现,长时间让李跳跳后台运行的话,很容易被系统“杀后台”
被杀后台,再次打开李跳跳页面会显示:“检测到李跳跳被系统关系了。为保障李跳跳稳定运行(几个月),请务必按照李跳跳更多页面的“重要提示”进行设置。”
按照其提示的步骤操作后,会提示:“为保障李跳跳稳定运行,请务必打开李跳跳的自启动权限。强烈建议把李跳跳加入一键清理的白名单。建议在电池管理页面,打开允许后台高耗电。建议关闭省电模式。”
大圣净化
初次打开大圣净化会有一个简单介绍。该软件有三种功能,分别被称为“八戒”、“沙僧”和“悟空”。
据其介绍,八戒的原理是,借助无障碍服务接口,来模拟人手点击屏幕。以此来实现点击开屏的跳过、完成签到任务、拆红包等需要人手点击的行为。
沙僧的原理是,通过在本手机自建一个虚拟专用网络,拦截广告的网络请求。以此来实现过滤应用内广告,及视频广告。
而悟空的原理是,Xposed模块,屏蔽及阻止应用的广告活动行为。实现无需后台运行,且拦截效更好,但安装框架相对复杂一些。
介于沙僧和悟空比较复杂,本次测试就单测八戒的跳过开屏广告功能,操作步骤与里跳跳基本相同。
但不知何故,该软件在测试的时候,有的App快到几乎看不到开屏广告,但也有一些App毫无反应,开屏广告正常走完倒计时。
后来,笔者发现该软件有VIP,显示未检测到激活状态。不知跳过开屏广告功能异常,是否与笔者没有激活码有关。
叮小跳
而叮小跳,笔者在安卓应用市场发现就有此App。
不过,这个叮小跳本身就自带开屏广告。
而且,进入软件后,显示该软件是个测量工具。
于是,笔者又从第三方软件下载网站下载了另一个“叮小跳”。
从外观上看,两个叮小跳没什么区别,不知谁套的谁外衣。
打开后者,按照提示打开跳过开屏广告功能后,操作方法与前二者基本相同。
可以看到,叮小跳的跳过效果与李跳跳的相差不大。都是在开屏广告出来后,很快就一闪而过。
那这些可以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软件,是否是不正当竞争呢?
符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大小姐李跳跳”在昨天的另一则公众号推文中谈到了自己的看法。
文中称,“李跳跳”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单机App,没有联网且没有盈利,不存在大厂控告中所说的经营行为。至于App的功能,是跳过广告而非屏蔽广告,不会对第三方App完整性有任何影响。
但是,笔者在李跳跳App(本版本为第三方市场下载)中发现有一个“支持作者”的选项,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对其进行打赏。
不过,李跳跳在此处放了一个“未成年劝退公告”。
公告称:“如果你是小朋友、学生以及未成年中的一员,你的好意我已经深深地感受到啦。父母赚钱不易,我不接受你花他们的钱来给我打赏。如果你非得非得表示一下支持,那就让更多的人知道李跳跳吧。”
但打赏得来的钱,算不算是盈利呢?
大圣净化APP中,有激活码激活VIP选项,至于获取激活码是否需要付费,还未可知。
而在叮小跳APP中,笔者未找到任何可以付费的选项。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将常见情形归纳为7种类型。
其中,第七条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若从这点来说,上述几款软件可能符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不正当竞争的特点第一条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至于上述几款软件的开发者是否属于经营者,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专业人士来判断。
不过,这次李跳跳的事情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李跳跳的事情发生后,很多这类软件的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声讨开屏广告本身。
很显然,互联网大厂的广告业务,和用户的体验很难完美融合。
从企业端来看,广告做为众多互联网大厂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而开屏广告具有位置优越、强制性浏览等优势,自然深受广告主们的喜爱。
但站在用户角度,从用户体验来说,能少看是好事,容易关闭也是好事。
这件事可能需要从法律、用户体验等角度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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