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一)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或未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取额度及支付方式
职工每年仅限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对准予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二、申请材料:
职工身份证原件;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包括: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江南银行、江苏银行、邮储银行);
职工配偶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提供本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
夫妻之间可委托代办提取(其他人不可代办),代办人应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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